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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纠纷

2021-05-20 05:19:38

  2017年黄某与刘某登记结婚,2004年双方生育一儿子。儿子生下后不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。2007年黄某起诉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,经法院审理,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,孩子归刘某抚养,黄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。离婚后,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,但是刘某却经常不能履行带儿子与黄某见面的义务。自他们离婚后,刘某养成酗酒的恶习,每次酗酒后刘某就对儿子拳打脚踢,儿子经常被打的伤痕累累。黄某知道后,非常心疼,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将儿子带到医院诊断,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。

  原告诉称:被告有酗酒的恶习,每次酗酒后都打骂孩子,孩子被打的浑身是伤,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。孩子再继续由被告抚养的话,对孩子的成长不利。所以请求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,对方支付抚养费。

  被告辩称:自己以前是对孩子不好,但愿意以后改正,改掉酗酒的习惯,不再打骂孩子,请求法院给自己一次机会,判令孩子仍由自己抚养。

  经法院审理认为:孩子在和刘某一起生活期间,经常遭受打骂,同时被告又有酗酒恶习。由此可知如果孩子继续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,为给孩子一个健康有利的学习环境,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,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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