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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纠纷

2021-05-21 10:28:02

  由于自家房屋被前方不远处新建高层项目遮挡了阳光,一业主以采光权遭到侵犯为由诉至法院,向高层开发商索赔。市民乔先生是本市河北区某小区业主。据乔先生称,他在1998年入住该小区,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0多平方米,朝向“东南”,视野开阔、采光良好,全天日照充足。哪知2011年5月,乔先生所在小区的东南方向不远处开始建造高层住宅,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采光和日照。

  乔先生提出

  该高层住宅的建设使其居住环境遭到了人为改变,给其全家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诸多不良影响,并且使其房屋贬值,已对其构成侵权。为维护合法权益,要求上述高层住宅的开发商某置业公司赔偿其6.5万元。

  被告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

  其公司开发的涉案项目是经过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,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建筑规范规定的建设条件,依法取得了《规划许可证》和《施工许可证》,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侵权问题,也不是违法建筑,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 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,法院认为,被告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项目,系经审核批准后开工建设的,且被告当庭提交了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该项目的有关文件,故对于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合法性,不予质疑。被告在原告房屋东南侧和东侧所建高层住宅楼层较高,经现场勘察及被告委托一家专业公司作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,该住宅确对原告房屋东南侧和东侧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,故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。

  鉴于原告所居住房屋位于四楼,东南侧为其房屋的主要采光途径,且被告所建2号楼距离原告房屋间隔很近,故对原告房屋东南侧的影响相对较大。根据公平原则,东南侧的补偿费应比照南侧补偿费的标准给付,原告房屋向东南通风、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窗户一处、客厅阳台一处、厨房阳台一处,故其东南侧补偿费金额以2.35万元为宜。向东通风、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窗户一处,故其东侧补偿费金额以4900元为宜。综上,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。

  《物权法》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
  第89条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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